食药监总局:网络订餐无实体店最低罚 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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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2-1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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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网络订餐无实体店最低罚 5 万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必须有实体店铺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将处最低 5 万元罚款。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以及实名登记。

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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